关于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人员、领导职数增长的通知
乌机编发[2014]10号
各区,市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事业单位:
为深入观察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当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新要求和市委六届七次全委(扩大)会议关于加强机构编制中统一管理、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严肃机构编制纪律的精神,现就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机构编制集中统一个管理
树立全局观念,提高对集中统一管理的认识。2013年,中央提出了“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并以2012年底机构编制统计数总额为基础,实行总量控制。自治区按中央要求,对各盟市进行了部署,总的要求是各盟市必须做到今后一个时期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这是刚性约束,不允许突破,必须严格执行。市直单位和各区都是全市机构编制的目标任务,任何一个局部量的增长都会影响全市目标的完成。因此,必须实行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政令一致。全市上下要树立全局意识,做到局部服从整体,不能各自为政、自行其事。要上下“一盘棋”,令行禁止,确保我市实现中央和自治区提出的管控目标。
坚持集中统一管理要按制度程序办事。市、区要建立和完善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制度,保证机构编制管理各项工作有章可循。要认真落实“三个一”审批制度,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等事宜,必须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一家手里、一家承办、一家行文”。机构编制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调整变动。
要强化机构编制纪律意识,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五不准”、“七个不得”等相关纪律规定,加强自我约束,防止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市、区编委会成员和各部门负责人要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方面政策规定的学习,熟悉并掌握各项规章制度和程序。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执行机构编制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制度和程序办事,坚决克服工作中的随意性和无序状态,保证机构编制各项工作在相应的制度和规则下运行。
二、严格控制机构、编制、人员增长和超职数配备干部
(一)严格控制机构增长
按照中央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部署,市、县两级政府机构改革工作要在2014年底结束。根据中央对市、县两级政府机构限额的要求,市、区两级政府工作部门将面临重新设置。因此,在新的政府工作部门没有设置前,市、区两级不再增设行政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
事业单位目前正在进行分类改革,自治区明确要求,改革期间一般不再新增事业机构。确需设立的副处级以上事业机构,要在总量内从严控制,并报自治区批准。科级事业机构,非特殊情况在改革期间一般不再新设。
凡区属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上机构的设立、更名等事项,由各区编委会研究后,报市编委会审批;各区股级机构的设立等事项,由各区编委会研究后,报市编委会备案。
(二)严格控制编制增长
总的原则是统筹考虑,盘活用好现有编制资源。根据各单位只能职责的强弱和任务量的增加,在全市编制总量内适时调剂,使现有的编制资源合理高效配置。
市、区各部门一般情况下不再采取增加编制的方式解决人员短缺问题。所需编制主要通过挖潜,在本系统、本单位或全市现有总量内调剂解决,实现编制效用的最大化。同时要积极探索推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可由市场提供、社会承担的公共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由政府设立公益岗位的方式完成。
(三)严格控制人员增长
市、区两级各行政单位要按照自治区要求,在有空编的情况下才可申报公务员考录计划,补充所需人员。
市、区两级事业单位(教育、卫生系统另计)要严格控制实有人员,每年新增人员数量不得大于上年度自然减员人数。
市属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必须执行空编增人报批制度。
各区各项进人计划必须执行事前申报制度,待市编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同意后才能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考录或以其他形式新增人员。
市、区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聘用临时工作人员。
(四)加强教育卫生系统进人管理
全市教育系统各学校招聘教师数量,可按高于自治区规定配备标准3%核定,各学校要严格以此为依据申请配备所需教师。
全市卫生系统各医院要在申报计划批准的情况下招聘所需人员。招聘人员中符合“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工作满三年的人员”在未入编前实行社会化管理,其他待遇可以比照正式在编人员执行,待单位出现空编时优先办理入编手续。
(五)加强人员的异动管理
市、区两级各单位从市外、区外调人,从非行政事业单位调人,从自收自支单位向差额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调人,必须报市编委会研究同意后,才能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六)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
市、区要严格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配备干部,不得超配、不得违规高配、不得变相增加领导职数。市直各单位、各区在已超配的领导干部未消化前,不得出现新的超职数提拔、配备干部。
(七)加强对工勤编制和人员的管理
严格按照《关于印发<领导干部选配司机若干规定>的通知》(乌机编发[2013]1号)和《关于暂时冻结全市机关事务中心人事编制的通知》(乌机编发[2014]1号)文件执行,不许新增占编司机,同时对现占工勤编制人员的编制性质、工作岗位、现任职务不做调整。
(八)各区要加大机构编制管理创新力度
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机构编制资源使用效用。要参照市里对部分行业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方式,结合实际,做好本地区卫生医疗、园林绿化、环卫和幼儿园、民政福利等单位的改革,积极推进公共服务社会化。
三、加强监督检查
各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认真落实集中统一管理的各项措施。纪检、组织、人事、编制等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纪律,确保各项管控目标落实到实处。
(一)要建立有效的机构编制工作监督机制
市纪检、组织、编制、人社等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合督查制度,适时对各区、市直各部门贯彻落实机构编制规定情况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动落实。监督检查结果要作为评价各区、市直各部门工作和各部门领导班子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日常监控
各区每季度必须向市编委会如实上报编制使用和实有人员等情况,不得虚报、瞒报、伪造数据。市组织、编制、人社等部门对有关基础数据进行评估,随时掌握各区情况。
(三)加大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的查处力度
重点对吃空饷、在编不在岗、超职数配备干部等违纪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各类违纪违规行为及时查处,对相关责任人要依据《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严肃处理。
(四)认真落实三责联审制度
对各单位主要领导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同时,还有进行用人责任审查和编制责任审核,加强对领导干部执行机构编制规定的监督,并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责任追究,维护机构编制纪律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