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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各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

各区机构编制委员会:

根据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2012年第三次编委会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各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机构限额和人员编制总量管理。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机构和人员编制,要严格执行中央、自治区和我市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各项规定,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机构配备人员。自治区和我市下达的机构限额、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要从严从紧控制,不得突破。确需增加机构和编制的,要报请市编委会批准。各区不得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用于机关;各类专项编制要专项使用,不得混用、挪用。

二、严格执行空编进人考录制度。各区要如实上报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空编情况,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如出现空编,要根据需求有计划的进行申报考录,不得留有大量空编挪用或混用。

各区凡考录或新增招聘人员必须先报市编办备案,经市编委会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考录工作或办理进人手续。

三、严格执行《公务员法》,禁止不具备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占用行政编制。

四、严格控制各类机构的设立。各区不得擅自成立机构。凡区属机关事业单位科级、副科级机构的设立、加挂牌子、合并、撤消或者变更规格、名称,需由区编委会提出方案,报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各区股级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需报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五、严格领导职数的管理。要严格按照市编委会给各区行政、事业单位下达的职数配备干部,不得擅自超职数配备或高配干部。各区在已超配的领导干部未消化前,不得出现新的超职数提拔、配备干部。

六、严格履行人员异动程序。各区行政、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包括调入、安置、考录、聘用)必须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从严控制。新增或异动人员要按照编制、组织、人事部门顺次办理异动手续。要建立起编办、组织、人事、财政相互协商制约机制,未经协商一致,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办理人员异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