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区委编办政务公开制度
为了切实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增加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廉政勤政建设,规范机关行政行为,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根据国家、自治区、市和我区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范围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稳私外,直接面向社会、面向基层、涉及群众利益相关的主要工作事项一律公开;本机关内部管理的重大事项与干部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工作也要在相应的范围内公开。
二、公开内容
(一)对外公开的内容
1.海南区机构编制工作政策、法规、规章;
2.机构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计划及重大决策的相关情况;
3.机构名称、主要职责、机构级别、内设机构设置和具体职责等;
4.办事程序、办事时限、要求和办理结果等;
5.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向社会予以公开的政务内容。
(二)对内公开的内容
1.干部职工考核、奖惩等;
2.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3.财务管理制度及重大经费开支情况;
4.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事项。
三、公开形式
1.对外公开事项,通过海南区政府门户网站、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或通过展板、公示栏公开。
2.对内公开事项,通过印发文件或视情况召开干部职工全体大会、民主生活会等形式公开。
四、公开程序、权限及时限要求
1.对外公开事项,涉及政务公开的,统一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由各股室提供公开内容,经主任审核签字后,办公室采取适当形式公开。
2.对内公开事项,涉及政务公开的,由办公室负责公开。
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信息生成或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公开。
五、基本要求
1.凡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事项,只要不属于党和国家秘密的,一律对外公开;
2.公开的内容要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3.严格履行政务公开程序和权限,未经授权,个人或其他科室不得私自公开政务信息,出现社会不良反映或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4.严守保密纪律,政务公开的事项不得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的个人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