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强化机关内部管理,严格组织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我办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市纪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整治党政机关干部职工迟到早退、擅离职守、无故旷工等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乌纪发〔2014〕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考勤制度
第一条 工作人员应遵守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不得迟到早退、擅离职守、无故旷工。
第二条 工作人员因病、因事请假及休假,应事先按规定办理请、休假手续。期满后因故不能如期上班的,应及时续假(可用电话等方式)并及时补办相关手续。无正当理由、无准假手续而无故缺岗的,或假期已满不履行销假、续假手续的,均按旷工处理。
第三条 综合科具体负责请、休假备案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章 请假程序及审批
第四条 工作人员请假时,需填写《请(休)假申请单》、《外出请示、报备单》、《会议请假报告单》,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后报综合科备案。
第五条 工作期间临时外出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若科室无人值班时,应在办公室门上张贴提示。
第六条 科级以下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由所在科室负责人同意后,由分管领导审批,报综合科备案;1天以上,分管领导审批后,需由办主要负责人批准,方可报综合科备案。
科级干部请假,2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报综合科备案;2天以上,分管领导审批后,需由办主要负责人批准,方可报综合科备案。
办副主任、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请假,均需经办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按规定履行报备手续。
第七条 科级及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外出离开乌海时,应提前2天填写《外出请示、报备单》,并到综合科进行备案。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离开乌海、外出期间因故调整行程或逾期未返回,不能事先办理的,可口头请示,事后应及时补充报备手续。工作人员假期满后,必须按时返回工作岗位上班,并及时按原来报批程序办理销假手续。
第八条 为妥善应对重大紧急事件,科级及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国家法定假期、双休日外出离开乌海,亦应履行请示、报备手续,并保持通讯联络畅通。
第九条 工作人员应按时参加本办组织会议、集体学习等,一般不得请假。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要填写会议请假报告单,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综合科备案。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条 对迟到早退和擅离职守人员,按月进行全办通报,并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可将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合格)。
第十一条 无故旷工15天以内,旷工天数抵扣带薪休假天数,同时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工作性津贴,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
第十二条 不得以病假、事假为由,长期脱岗从事其他工作,一经发现,停止病事假期间一切工资待遇,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 认真执行考勤管理。考勤情况将作为年度考核、奖惩、辞退以及职务调整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