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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实施办法
时 间: 2015-03-09        来 源: 乌海市编办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市、区党的机关和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有关群众团体机关,各类议事协调机构的实体办事机构及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和编制管理工作,根据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党政群机关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党办发 [200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机构编制管理原则

    (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市、区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应当按照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符合市、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和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做到机构编制精干、体制顺畅、工作高效。

    (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市、区党委、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章程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行使本级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职权。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本级党委、政府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管理权限具体承担本级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并对下级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按程序和权限审批的原则

凡属机构编制事宜,由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需提交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的事项,要及时开会研究决定,决定事项由机构编制委员会行文,机构编制委员会主任或授权的副主任签发,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办。需党委、政府审批决定的,经机构编制委员会审议后,提交同级党委、政府批准,由党委、政府行文。机构编制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调整变动。

    二、机构编制管理范围和内容

    (四)市、区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等。

三、机构设置管理

(五)市、区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在上级确定的机构限额内,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权责一致,决策和执行相协调,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可根据需要适时调整,但在一届任期内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六)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处级、副处级机构的设立、加挂牌子、合并、撤销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自治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

市、区党政机关处级、副处级工作机构的设立、加挂牌子、合并、撤销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经市委或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党委或政府批准。

    (七)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科级、副科级机构的设立、合并、撤销或者变更规格,由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

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科级、副科级机构加挂牌子或者变更名称,由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

    (八)区属机关事业单位科级、副科级机构的设立、加挂牌子、合并、撤销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经区委或区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批准。

    (九)市、区党政群机构改革方案,由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意见,本级党委、政府审定,经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党委、政府批准。

市、区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名称应规范、准确,并与该机构的性质和职责相称,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十一)严格控制设立议事协调机构。能由现有机构承担协调任务的,不再另设议事协调机构。确需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一般不设实体办事机构、不核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具体工作由相关部门现有内设机构承担。

    (十二)设立机构的申请内容,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设立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机构的名称、规格、性质和职能或职责和业务范围;

    3)内设机构名称、规格和职能;

    4)与业务相近的其他机构职能的划分;

    5)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及构成情况;

    6)事业单位人员岗位结构。

    (十三)调整机构的申请内容,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调整的理由;

    2)调整后职能的变化、转移情况;

    3)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岗位结构的调整和人员的安排意见。

四、职能配置管理

(十四)市、区党政群机构主要职责的确定由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参照上级对应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党委、政府审定。相同或相近的职责原则上由一个机构承担,需要对职责进行调整或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由部门主动协商或提出意见,报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定,或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调整意见,报同级党委、政府决定。

五、内设机构管理

(十五)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立、加挂牌子、合并、撤销、更名、调整职能,由本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方案,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按机构设置管理权限审批,或由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直接提出方案,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按机构设置管理权限审批后,通知相关部门执行。

(十六)市、区事业单位科级、副科级机构的内设机构为股级,由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方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六、人员编制管理

(十七)市、区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按照精简的原则,应依据其职能配置和实际工作需要,在上级下达的各级各类编制总额内,按照使用范围由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行政机构除核定少量的工勤人员编制外,必须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

(十八)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自治区下达的各级各类编制总额内分配确定各区、镇各类编制总额及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

(十九)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自治区或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下达的两级编制总额内分配确定所辖镇的行政事业编制及区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

(二十)根据职能调整的需要,在本级行政编制总额内调整编制,由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会同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或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直接调整。在市、区、镇之间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的,需报自治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同意后,报中央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二十一)政法专项编制,按照上级分类下达的公安、司法行政(包括劳教系统)、法院、检察院专项行政编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不得混用。

(二十二)设在有关部门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原则上不单独核定编制,工作人员由相关部门内部调剂解决。

(二十三)实行空编增人报批制度。市、区机关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包括:调入、安置、考录、聘用,下同)必须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必须事先向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申报空编增人计划,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编委会研究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各区凡考录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新增人员须报经市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考录工作或办理进人手续。

    市属机关事业单位新增人员,须按管理权限经市编制、组织、人事部门和市编制委员会领导顺次审核签字后,方可办理进人手续。市、区各部门凡有新增和空缺事业编制需要补充人员的,必须先行补充本地区、本单位现有储备人才;没有储备人才的,由市、区编办和人事局统一调配。

    (二十四)进一步规范市、区人才储备工作。储备人才必须是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三区储备人才可根据特殊岗位需要适当放宽到10%的专科学历。同等条件下优先储备乌海籍大学生。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事业发展储备人才。需要储备人才时,必须报请组织、人事、编制管理部门严格审核,经市编委会批准同意后由组织、人事、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严格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储备。

从严管理三区的人才储备工作。各区在储备人才之前,必须向市组织、人事、编制管理部门申报储备人才计划,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储备工作。

(二十五)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要坚决禁止从市外调人、从自收自支单位向全额拨款单位调人。禁止使用事业编制人员违反《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占用行政编制、进入公务员队伍;禁止工人身份人员调入行政事业单位,占用除工勤编制以外的行政、事业编制。

七、领导职数管理

(二十六)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备按《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有关规定和政协章程等办理。

(二十七)市、区机关事业单位的领导职数,应根据其职能、工作任务、业务范围和机构编制情况以及中央、自治区有关规定核定。

    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处级、副处级领导职数总额由自治区编制管理机关确定,在机构改革时由自治区党委、政府审批;平时增设处级机构同时增加处级、副处级领导职数时,报自治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科级、副科级领导职数,区科级、副科级领导职数总额,由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确定,在机构改革时由市委、市政府审批;平时增设科级机构同时增加科级、副科级领导职数时,由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市区各机关事业单位不得擅自超职数配备或高配部门和内设机构领导。

八、监督检查

    (二十八)依照中央和自治区规定的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要充分考虑财政供给能力。机构数和实有人数不得突破核定的数额。禁止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对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的,财政不得核拨资金,不得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将市、区机构编制管理列入领导班子考核内容。

(二十九)市属机关事业单位未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增设机构和聘用工作人员。凡未经批准擅自增设机构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并责令其撤销增设的机构清退所聘用人员,财政要相应核减该单位的经费。对擅自增设的机构,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核拨经费,银行一律不予开设账户。对财政拨款和政策性收费单位的超编人员,一律不纳入统发工资的范围,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增人、社会保障、户口迁移、公费医疗等手续。凡擅自超职数或高配的干部一律无效,组织、人事部门不予审批兑现工资。

(三十)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通过审查《机构编制管理证》、发送机构编制查询书和受理“12310”举报电话等,对本级和下级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每年应当对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向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作出报告,如实报送年度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伪造。

    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要加强编制部门与组织、人事、劳动、财政、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单位的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机构编制管理证》所载事项办理相关业务。进一步加强对《机构编制管理证》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十一)上级行政机构不得干预下级行政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配备工作,不得要求下级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文件中涉及机构编制事宜未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查和同意的,同级党委、政府不予审议和转发。上级和本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有关机构编制事宜的议定事项、会议纪要、领导人讲话等均不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三十二)市、区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以及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管理权限由本级或上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纠正;愈期不纠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1)擅自设立、撤销、合并行政事业机构或者提高机构规格、变更机构名称的;

    2)擅自改变行政机构职能或事业单位职责和业务范围的;

    3)擅自增加编制或者改变编制使用范围的;

    4)超出编制限额调配人员、为超编人员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

    5)擅自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成员的;

    6)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的;

    7)超越权限审批机构、编制的;

    8)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十三)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三十四)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十五)本实施办法由乌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