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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近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
时 间: 2015-03-09        来 源: 内蒙古自治区编办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

    3月15,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以下简称《通知》)

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的又一个专门文件,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编委对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坚定决心。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机构缟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盟市、自治区各部门必须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着眼于为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服务,着眼于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创造条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坚持集中统一管理、严格管理、规范管理和依法管理。

近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编委高度重视机构编制工作并采取切实措施加强机构编制管理。自2000年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编委先后印发了6个文件,加强了机构编制管理、严肃了机构编制纪律、严格控制了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增长,建立了《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空编增人报批制度、“12310”举报电话制度、编制与预算挂钩制度、机构编制目标考核制度、与相关部门配套约束制约等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坚持了总量调控,取得明显成效,为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机构编制保障。各盟市党委、政府(行署)和编委也制定了有关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肃机构编制纪律的文件及规章制度。全区机构编制工作正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但是,目前机构编制管理仍然存在着一些与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比如:有的地方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还认识不足,领导不够有力;机构编制管理的创新不够,缺乏有效制约手段;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还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等现象。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在今后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二、坚持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管理

    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和制度,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的,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按程序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审批。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除专项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外,拟订法规或规章草案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起草领导同志讲话时,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必须征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上级业务部门不得干预下级部门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得要求下级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不得要求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各业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要坚持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管理,坚持把好审核关,坚持从紧从严原则;不越权审批,不违反程序审批,不在限额外审批。同时,要充分挖掘现有机构编制的潜力,做好总额内的调剂工作。内部调剂确实有困难需要增加机构编制的,必须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

    三、进一步严格行政机构编制管理

    行政编制的审批权限在中央。自治区各级行政编制是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核下达的。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在中央下达的行政编制总额内分层级、分地区和部门下达。各盟市、自治区各部门不得在自治区下达的编制总额外越权审批行政编制或自行确定用于党政机关的编制。不同层级之间行政编制的调整由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并报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各盟市、自治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行政编制,不得自行改变行政编制的使用范围。

    盟市、旗县(市、区)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机构设

置的审批权限在自治区。各盟市要严格按照规定设置机构,不得擅自设立行政机构。

    严格控制行政机构设置和行政编制。工作任务增加的部门,所需机构编制主要通过内部整合和调剂解决。各盟市、自治区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推进体制改革,改进管理方式,整合资源,挖掘潜力,从源头上控制机构编制增长。确需增加机构编制的,严格按程序办理。各盟市在苏木乡镇机构改革试点中,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要求,确保苏木乡镇机构编制(包括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在“十一五”期间只减不增。

    四、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自治区要对盟市事业编制总量和结构进行管理。自治区要继续加强对苏木乡镇事业编制和中小学编制总量的统一管理,继续实行盟市副处级以上事业单位由自治区审批,旗县(市、区)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由盟市审批。

    除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编委有文件规定外,各盟市、自治区各部门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各盟市不得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严格控制事业编制的使用范围。事业编制不得用于党政机关,不得把事业编制与行政编制混合使用。

    五、加快机构编制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根据自治区实际,制定自治区的实施办法;制定部门职责分工协调办法,加大职责分工协调力度;逐步完善各级党政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在明确各部门职能的同时必须逐项明确其应承担的责任,并增强其规范性、可操作性和严肃性。

    不断探索和完善行之有效的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继续实行《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空编增人报批制度、“12310”举报电话制度、编制与预算挂钩制度、机构编制目标考核制度、与相关部门配套约束制约制度等,试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凡按规定批准成立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都要实行定编定员,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做到“一人一编一账一卡”。逐步建立机构编制公开制度,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编制及其执行情况,要通过有效形式向本单位工作人员或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考核和评估制度。不断完善机构编制统计和报告制度,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及时、全面。要对统计数据进行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六、建立健全机构编制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和制约机制

    建立和完善协调配合制约机制,是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措施。做好机构编制的管理和控制工作,需要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形成合力。组织、人事、财政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和配合机构编制工作,与机构编制部门共同建立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的协调配合制约机制,形成协调联动,共同把关的格局。今后,只有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设置的机构和核批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范围内,并持有机构编制部门的“空编增人通知单”,组织、人事部门才能配备人员、领导干部和核定工资,财政部门才能列入政府预算并核拨经费,银行才能开设账户并发放工资。

    凡超编进入的人员,组织、人事部门不得办理录用、聘用()、调任手续、核定工资,财政部门不得纳入统发工资范围。对擅自增设的机构,财政部门不得纳入政府预算范围、核拨经费,银行不得开设账户。

    各盟市、自治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规定,不准超编进人,不准擅自设立机构和提高机构规格,不准超职数、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不准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行政和事业编制、冒领财政资金。

    七、加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力度

    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对机构编制有关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贯彻实施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有关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的举报受理制度,加强“12310”机构编制监督举报电话和群众来信来访的受理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检查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查处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等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协调机制,共同维护机构编制纪律的严肃性。

    加大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的查处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纠正并进行通报批评。对于需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上级业务部门以下发文件、。召开会议、批资金、上项目、搞评比、打招呼等方式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配备的,要严肃查处。

    八、切实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加强国家政权建设的高度认识机构编制工作,把机构编制工作摆到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党委、政府和自治区各部门领导,要带头执行机构编制管理的各项规定,严肃查处违反机构编制规定纪律的行为,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及时掌握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切实抓好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机构编制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要加强机构编制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体系。要大力支持机构编制部门的工作,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的人员配备和硬件建设一定要适应工作的需要。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努力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创新和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做好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的具体管理工作,努力当好各级党委、政府和编委的参谋助手,不断提高机构编制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9月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