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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
时 间: 2015-03-09        来 源: 内蒙古自治区编办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 

厅发[2012]16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

    机构编制工作是配置党的执政资源、加强党的执政能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对于党和国家机关正确行使职权、改进工作、提高效率,控制行政经费增长,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机构编制工作,通过切实有效措施,不断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个别地区和部门仍然存在越权审批机构编制、超编进人、超职数和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编制等违纪违规问题。为进一步严格控制机构编制,严肃机构编制纪律,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1]22)精神,经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遵守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党政群机关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切实提高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继续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健全组织、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综合约束机制,认真执行空编增人报批制度,确保具体机构设罩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

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使用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

    坚持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和审批制度,凡职能调整或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增加等机构编制事项,必须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并按程序和管理权限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审批,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全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设立副处级及以上机构必须报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审批,跨层级调配使用行政编制必须由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并报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二、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总量,周好周活现有编制资源

    经上级批准的各级党政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和各类专项编制员额都不得突破。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行政编制,不得在自治区批准的行政编制总额外越权审批行政编制,不得自定用于党政机关的编制或自定各类专项编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严格事业编制使用范围,强化事业编制总量和结构管理。在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期间,除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明文规定或明确要求以及涉及民生问题的事项外,不再审批设立新的事业单位和增加人员编制,有特殊情况的应在总量范围内调剂解决。

    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有减有增的要求,充分挖掘人员编制潜力,通过优化运行机制、提高人员素质等途径,用好用活现有编制资源,努力解决人员紧张问题,实现人员编制效用墩大化。各地区各部门提出的增编事项,有空编的首先通过空编解决;没有空编的,要在总量范围内通过内部调剂和跨部门、跨层级调剂等办法解决。加强机构编制动态调整,保证重点领域编制需求,对已经下达的编制,要切实分配好、落实好、使用好,着重充实基层和一线。

    三、坚决遏制机构编制违纪违规问题

    严禁自定机构类别、越权审批机构、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严禁变相增设机构或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严禁违反规定增加编制、擅自改变编制的使用范围、混用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违反规定增加领导职数,严禁超编进人、超职数和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特别是严禁借领导班子换届之机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严禁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拒报机构编制统计资料。上级业务部门不得以划拔经费、项目审批、评比达标等为条件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不得在印发文件、领导讲话中要求下级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不得要求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各地区各部门在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的探索创新,必须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进行。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机构编制纪律

    逐步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人用人责任审查、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机构编制责任审核“三责联审"制度。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以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协调机制,制定机构编制违纪案件移送办法,严肃查处机构编制违纪违规行为。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做法要限期整改,存在严重违纪行为的要根据《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盟市机构编制部门要定期对旗县(市、区)机构编制工作开展专项督查。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机构编制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强化机构编制纪律意识,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继续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加快职能转变,改进工作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从源头上防止机构编制膨胀。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关心、支持、理解机构编制部门的工作,带头执行机构编制管理各项规定。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原则,严格把关,确保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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