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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海南区编办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的一种核准使用、全程管理海南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管理办法。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以《机构编制管理证》为基础,以“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系统”为载体,以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为保障,以机构编制和人员实名对应校准为主要内容,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使用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

第二条 机构编制办公室负责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实名制管理配套制度、办法;发放《机构编制管理证》,并核准、变更相关信息;审批使用空编和办理人员列编注册;建立、维护本级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对区直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进行动态、实时管理。

第三条 区直机关、事业单位依据批复的机构、编制相关文件,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实名制管理系统和《机构编制管理证》信息的变更。新设立的机关、事业单位,要先建立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人员列编注册时领取《机构编制管理证》。

第四条 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应及时、如实申报人员增减及变更信息,要依据党委、政府、组织、人社等部门相关批复文件,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实名制信息系统和《机构编制管理证》变更手续。

第五条 科级以下(含科级)人员调动必须符合《编制审批表》规定,才能办理列编注册手续,新增人员必须在空编内或政策允许范围内列编注册。在海南区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异动,异动人员身份须符合政策要求,并且在核定的编制和岗位限额内(除有人员特殊需求外),事先向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申报空编情况,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区编委会研究同意或区编委主任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办理实名制信息变更手续需携带《机构编制管理证》,根据具体办理事项还需携带相关文件材料,包括机构编制部门批复的机构、编制相关文件和《编制审批表》;海南区党委、政府任命相关文件;海南区委组织部、人社局批复人员考录、聘用、调动等相关文件。

第七条 空编使用纳入实名制管理,已批准使用的空编不得挪用,挤占,包括招聘、考录(遴选)公务员批准调动使用空编等。

第八条 实行《机构编制管理证》年检制度。每年底对海南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本年度《机构编制管理证》使用情况进行集中年检,重点检查管理证与机构编制信息系统数据的一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变更的及时性。

第九条 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数据季报监控制度。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向市编办如实报送上一季度的机构编制实名制数据及说明,能否及时准确报送实名制数据将作为年终考核评比的重要数据。

第十条 实行人员调动编制核查制度。从其他地区调入区直单位的人员,海南区编办需认真核查调出地区机构编制部门的实名制信息系统,严防编外人员列编问题的发生。调入人员办理列编注册时,调出单位需先办理减员手续。

第十一条 禁止装有实名制信息系统的计算机与外部因特网连接及网上传递实名制数据,避免重要信息的丢失和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十二条 做好实名制数据的备份工作,防止计算机病毒感染、故障、磁盘损坏等原因造成数据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