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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统编教材,增进民族团结”——区委编办深入学习《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

 

习总书记强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民族工作的主线”,海勃湾区委编办坚决站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高度,扎实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理论知识学习教育,通过召开理论中心组(扩大)学习会议进行集中学习研讨方式全面学习了《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进一步提高对于《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认识,推动国家统编教材使用工作,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党的十八大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内蒙古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8月29日,自治区教育厅厅长侯元在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月系列新闻发布会第一场——民族教育新闻发布会上指出,今年秋季学期起,全区民族语言授课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将使用国家统编《语文》教材。

《宪法》第一章第四条第四款及《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一章第十条对语言文字方面均有如下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这两部法规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但没有免除履行其他法律的义务,《教育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关于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的相关规定也要依法履行。鼓励民族自治地方各民族公民互相学习,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文字,在民族语言授课学校使用统编《语文》教材,是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具体举措。

以上几部法规均为自治区民族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保障。认真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依规办事,对民族团结进步、民族教育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学习领悟政策法规,全体职工充分领会了《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精神实质以及对自治区各项工作开展的重要指导意义,也深刻地领悟到了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动国家统编教材使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全体职工要持续增强宪法意识,做到知法、懂法、尊法、用法、守法,自觉以宪办事;同时要把宣传弘扬《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动国家统编教材使用工作,增进民族团结进步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

 

 

撰稿人:甘瑞